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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coterms(國際商業條規)

Incoterms 是國際貿易中規範買賣雙方責任與費用劃分的標準貿易條件。本文解析 11 種條規的核心差異,重點說明台灣採購最常用的 FOB、CIF、EXW 和 DDP。

什麼是 Incoterms?

Incoterms(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,國際商業條規)是由國際商會(ICC)制定並定期修訂的標準貿易條件,用於明確國際買賣合約中雙方在以下方面的責任劃分:

  • 費用承擔:誰負責支付哪些費用(運費、保險、報關費等)
  • 風險轉移點:貨物的所有風險從哪個時間點或地點,從賣方轉移到買方
  • 義務分配:誰負責辦理出口清關、進口清關、安排運輸等手續

Incoterms 本身不規定付款條件、貨物所有權轉移或違約責任——這些由合約其他條款處理。

目前最新版本為 Incoterms® 2020(2020 年 1 月生效)。

11 種 Incoterms 條規總覽

Incoterms 2020 共有 11 種條規,分為兩大類:

適用任何運輸方式的條規(7 種)

縮寫 全名 風險轉移點 賣方責任
EXW Ex Works(工廠交貨) 賣方工廠/倉庫 最小(僅準備貨物)
FCA Free Carrier(貨交承運人) 指定地點交給承運人 至交貨地點
CPT Carriage Paid To(運費付至) 交給第一承運人 支付至目的地運費
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(運費及保險費付至) 交給第一承運人 支付運費+保險至目的地
DAP Delivered at Place(目的地交貨) 目的地,未卸貨 支付至目的地所有費用
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(目的地卸貨後交貨) 目的地,卸貨後 支付至卸貨完成
DDP Delivered Duty Paid(完稅後交貨) 目的地,完稅後 最大(含進口清關和稅費)

僅適用海運/內河水運的條規(4 種)

縮寫 全名 風險轉移點
FAS Free Alongside Ship(船邊交貨) 裝船港的船邊
FOB Free On Board(船上交貨) 裝船港上船時
CFR Cost and Freight(成本加運費) 裝船港上船時
CIF Cost, Insurance and Freight(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) 裝船港上船時

台灣採購最常用的四個條規

FOB(Free On Board,船上交貨)

使用場景:台灣企業向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廠商採購,指定的海運貨物。

風險轉移點:貨物在裝船港上船(越過船舷)後,風險轉移給買方。

費用分擔:

  • 賣方負擔:貨物至裝船港的陸運、出口清關手續與稅費、裝船費
  • 買方負擔:海運費、海上貨物保險、進口清關與關稅、到台灣的陸運

採購方注意事項:FOB 條件下,台灣買方需要自行安排海運與保險。若使用自己的貨代,可能有更好的議價空間。

CIF(Cost, Insurance and Freight,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)

使用場景:與 FOB 類似,但由賣方安排海運和保險。

風險轉移點:與 FOB 相同(裝船港上船時),但賣方需要負擔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。

費用分擔:

  • 賣方負擔:出口清關、裝船費、海運費、海上貨物保險(最低保額)
  • 買方負擔:進口清關與關稅、從目的港到買方倉庫的陸運

注意:CIF 的保險由賣方投保,但保額通常只是最低要求(110% 貨值)。若買方希望更高保額,需另行加保或改用 CIP 條規。

EXW(Ex Works,工廠交貨)

使用場景:買方希望完全掌控物流,或賣方無法提供出口清關服務。

風險轉移點:買方在賣方工廠提貨後立即承擔風險。

費用分擔:幾乎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,包括出口清關。

採購方注意事項:EXW 對買方要求最高——需要自行安排在地集貨運輸、出口清關(在賣方所在國)、海運、進口清關等全部環節。適合有成熟物流體系的大型進口商。

DDP(Delivered Duty Paid,完稅後交貨)

使用場景:買方希望「一個電話,貨到門口」,不想處理任何通關事務。

風險轉移點:貨物運抵買方指定目的地,且進口清關及稅費已完成後。

費用分擔:幾乎所有費用由賣方負擔,包括進口關稅。

採購方注意事項:DDP 表面上最省事,但賣方通常會把進口稅費成本加入報價,且進口商(賣方)在台灣可能無法合法進行清關作業(需要具備進口資格)。實務上台灣採購很少使用 DDP,較常見的是 DAP(由賣方安排到門但不含關稅)。

常見錯誤

錯誤一:混淆 FOB 的風險轉移點 Incoterms 2020 以前,FOB 的風險轉移是「越過船舷」;現在雖措辭調整,但核心邏輯不變——貨物一旦裝上船,風險由買方承擔。許多人誤以為 FOB 的風險轉移到「目的港」。

錯誤二:忘記在合約中指定具體地點 「FOB」本身不完整,必須加上具體的港口名稱,例如「FOB Shanghai」。不加地點的 Incoterms 條規在爭議時難以執行。

錯誤三:使用海運專用條規於空運 FOB、CFR、CIF 等條規在技術上只適用於海運/內河水運。若使用空運,應改用對應的通用條規(FCA 代替 FOB,CPT 代替 CFR,CIP 代替 CIF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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