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 Incoterms?
Incoterms(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,國際商業條規)是由國際商會(ICC)制定並定期修訂的標準貿易條件,用於明確國際買賣合約中雙方在以下方面的責任劃分:
- 費用承擔:誰負責支付哪些費用(運費、保險、報關費等)
- 風險轉移點:貨物的所有風險從哪個時間點或地點,從賣方轉移到買方
- 義務分配:誰負責辦理出口清關、進口清關、安排運輸等手續
Incoterms 本身不規定付款條件、貨物所有權轉移或違約責任——這些由合約其他條款處理。
目前最新版本為 Incoterms® 2020(2020 年 1 月生效)。
11 種 Incoterms 條規總覽
Incoterms 2020 共有 11 種條規,分為兩大類:
適用任何運輸方式的條規(7 種)
| 縮寫 | 全名 | 風險轉移點 | 賣方責任 |
|---|---|---|---|
| EXW | Ex Works(工廠交貨) | 賣方工廠/倉庫 | 最小(僅準備貨物) |
| FCA | Free Carrier(貨交承運人) | 指定地點交給承運人 | 至交貨地點 |
| CPT | Carriage Paid To(運費付至) | 交給第一承運人 | 支付至目的地運費 |
| CIP |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(運費及保險費付至) | 交給第一承運人 | 支付運費+保險至目的地 |
| DAP | Delivered at Place(目的地交貨) | 目的地,未卸貨 | 支付至目的地所有費用 |
| DPU |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(目的地卸貨後交貨) | 目的地,卸貨後 | 支付至卸貨完成 |
| DDP | Delivered Duty Paid(完稅後交貨) | 目的地,完稅後 | 最大(含進口清關和稅費) |
僅適用海運/內河水運的條規(4 種)
| 縮寫 | 全名 | 風險轉移點 |
|---|---|---|
| FAS | Free Alongside Ship(船邊交貨) | 裝船港的船邊 |
| FOB | Free On Board(船上交貨) | 裝船港上船時 |
| CFR | Cost and Freight(成本加運費) | 裝船港上船時 |
| CIF | Cost, Insurance and Freight(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) | 裝船港上船時 |
台灣採購最常用的四個條規
FOB(Free On Board,船上交貨)
使用場景:台灣企業向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廠商採購,指定的海運貨物。
風險轉移點:貨物在裝船港上船(越過船舷)後,風險轉移給買方。
費用分擔:
- 賣方負擔:貨物至裝船港的陸運、出口清關手續與稅費、裝船費
- 買方負擔:海運費、海上貨物保險、進口清關與關稅、到台灣的陸運
採購方注意事項:FOB 條件下,台灣買方需要自行安排海運與保險。若使用自己的貨代,可能有更好的議價空間。
CIF(Cost, Insurance and Freight,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)
使用場景:與 FOB 類似,但由賣方安排海運和保險。
風險轉移點:與 FOB 相同(裝船港上船時),但賣方需要負擔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。
費用分擔:
- 賣方負擔:出口清關、裝船費、海運費、海上貨物保險(最低保額)
- 買方負擔:進口清關與關稅、從目的港到買方倉庫的陸運
注意:CIF 的保險由賣方投保,但保額通常只是最低要求(110% 貨值)。若買方希望更高保額,需另行加保或改用 CIP 條規。
EXW(Ex Works,工廠交貨)
使用場景:買方希望完全掌控物流,或賣方無法提供出口清關服務。
風險轉移點:買方在賣方工廠提貨後立即承擔風險。
費用分擔:幾乎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,包括出口清關。
採購方注意事項:EXW 對買方要求最高——需要自行安排在地集貨運輸、出口清關(在賣方所在國)、海運、進口清關等全部環節。適合有成熟物流體系的大型進口商。
DDP(Delivered Duty Paid,完稅後交貨)
使用場景:買方希望「一個電話,貨到門口」,不想處理任何通關事務。
風險轉移點:貨物運抵買方指定目的地,且進口清關及稅費已完成後。
費用分擔:幾乎所有費用由賣方負擔,包括進口關稅。
採購方注意事項:DDP 表面上最省事,但賣方通常會把進口稅費成本加入報價,且進口商(賣方)在台灣可能無法合法進行清關作業(需要具備進口資格)。實務上台灣採購很少使用 DDP,較常見的是 DAP(由賣方安排到門但不含關稅)。
常見錯誤
錯誤一:混淆 FOB 的風險轉移點 Incoterms 2020 以前,FOB 的風險轉移是「越過船舷」;現在雖措辭調整,但核心邏輯不變——貨物一旦裝上船,風險由買方承擔。許多人誤以為 FOB 的風險轉移到「目的港」。
錯誤二:忘記在合約中指定具體地點 「FOB」本身不完整,必須加上具體的港口名稱,例如「FOB Shanghai」。不加地點的 Incoterms 條規在爭議時難以執行。
錯誤三:使用海運專用條規於空運 FOB、CFR、CIF 等條規在技術上只適用於海運/內河水運。若使用空運,應改用對應的通用條規(FCA 代替 FOB,CPT 代替 CFR,CIP 代替 CIF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