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義
不可抗力(Force Majeure)是指在合約執行過程中,因為雙方無法合理預見、無法防止且無法克服的外部事件,導致合約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合約義務,且應免除(或部分免除)法律責任的條款。
「Force Majeure」是法文,直譯為「更高的力量(Superior Force)」,是合約法中的免責條款。
不可抗力的典型觸發事件
不同合約對不可抗力的範疇定義不同,但通常包含:
| 類別 | 具體事件 |
|---|---|
| 自然災害 | 地震、颱風、洪水、火山噴發 |
| 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| 疫情、政府宣告的公共衛生緊急狀態(COVID-19 是典型案例) |
| 戰爭與政治事件 | 戰爭、內亂、政府禁令、出口管制 |
| 政府行為 | 政府徵用、進出口禁令、制裁 |
| 基礎設施中斷 | 電力系統大規模中斷、港口關閉 |
通常不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件:
- 原材料漲價(屬於市場風險,雙方應自行承擔)
- 供應商自身的財務困難或管理問題
- 普通的設備故障或生產排程問題
- 勞資糾紛(除非達到政府宣告的規模)
不可抗力條款的運作方式
通知義務
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,受影響方(通常是供應商)必須:
- 在合理時間內書面通知對方(合約通常規定 24–48 小時到 7 天不等)
- 說明事件性質、預估持續時間和對合約履行的影響
- 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影響(即使是不可抗力,受影響方也有減損義務)
採購方的注意事項:若供應商在事件發生後很久才發出通知,可能影響其主張不可抗力的有效性。
合約效果
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通常有幾種模式:
| 效果 | 說明 |
|---|---|
| 暫停履行 | 不可抗力期間,延遲履行義務不構成違約 |
| 延長交期 | 交期按不可抗力影響時間自動順延 |
| 解除合約 | 若不可抗力持續超過一定時間(如 30–90 天),任一方可選擇解除合約 |
| 免除賠償責任 |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,受影響方免除違約賠償 |
採購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設計
作為買方,如何設計對自己有利的條款
一、限縮不可抗力的範疇
避免讓合約使用過於寬泛的定義,例如「任何超出當事方合理控制的事件」。這種寬泛定義可能讓供應商在任何困難情況下都主張免責。
較好的做法是列舉具體事件清單,並加上「性質類似且雙方均無法預見或控制」的兜底條款。
二、加入通知時限
明確規定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XX 小時/天內,受影響方必須書面通知對方」。未按時通知,可能失去主張不可抗力的權利。
三、要求持續更新
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,受影響方應定期(如每週)更新對方,說明最新狀況和預估恢復時間。
四、設定解除合約的觸發條件
若不可抗力持續超過 X 天(如 60 天),買方有權選擇解除合約並向其他供應商採購,且無需支付違約金。
COVID-19 的啟示
2020 年的疫情衝擊,讓「不可抗力」條款從法律課本走進了日常採購實務。觀察到的幾個現象:
教訓一:很多合約根本沒有不可抗力條款
台灣中小製造業的採購合約(尤其是老牌合作的框架合約),相當一部分沒有正式的不可抗力條款,只有簡單的交期和付款條款。這在正常情況下沒問題,但在疫情期間造成了大量的法律不確定性。
教訓二:「不可抗力」不代表零責任
疫情期間,許多供應商主張不可抗力,但買方認為供應商在恢復生產後沒有足夠積極地採取補救措施。這引發了「是否盡到減損義務」的爭議。
教訓三:事前溝通遠比事後追責有效
供應商提前通知、積極說明情況、共同尋找解決方案,往往比雙方在合約條款上爭執更有效率。
不可抗力 vs. 情事變更(Hardship)
這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:
| 概念 | 定義 | 效果 |
|---|---|---|
| 不可抗力(Force Majeure) | 合約履行成為不可能 | 免除履行義務 |
| 情事變更(Hardship) | 合約履行仍可能,但代價大幅提高,顯失公平 | 要求重新協商合約條件 |
例:原材料價格因不可控因素暴漲 100%,供應商仍「技術上可以」按合約供貨,但已嚴重虧損——這通常屬於情事變更,而非不可抗力。供應商可以要求重新談判,但不能直接拒絕履約。
採購人員的實務建議
- 在新的長期合約中加入標準的不可抗力條款:即使是中小企業的合約,也應該有這個條款,不要等到事件發生才發現合約沒有規範
- 收到供應商的不可抗力主張時,要求書面通知和相關證明文件:政府公告、當地新聞報導、設施損毀照片等
- 不可抗力不是供應商的「萬能金牌」:要評估供應商是否確實受到影響,以及是否採取了合理的補救措施
- 同步評估替代採購選項:不管不可抗力最終是否成立,在等待結果期間就應該啟動備援評估,不要讓生產線坐等法律爭議解決
相關概念
- 供應中斷應對:不可抗力觸發後的實際操作流程
- 採購合約關鍵條款:不可抗力是標準採購合約的一部分
- 框架合約:長期合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實際設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