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重點

  • 採購為何是舞弊高風險區
  • 台灣中小企業常見的採購舞弊類型
  • 制度設計:透過結構防堵,不靠個人自律

§ 01採購為何是舞弊高風險區

採購是企業所有職能中,最容易發生舞弊和利益衝突的領域之一。原因直接:採購涉及大量對外支出,採購人員在供應商選擇和價格確認中掌握資訊不對稱優勢,而且許多採購決策在制度上有一定的主觀空間。

根據國際舞弊稽核師協會(ACFE)的統計,採購舞弊是企業中最常見的職業詐欺類型之一,損失金額也位居前列。台灣中小製造業雖然規模較小,但同樣面臨這個風險——而且往往缺乏大企業的制度性防護。

重要的是:採購合規制度的目的,不是懷疑員工,而是保護員工。清楚的規則讓每個人知道邊界在哪裡,面對供應商的拉攏時,制度是最好的擋箭牌。

§ 02台灣中小企業常見的採購舞弊類型

回扣(回佣):採購人員在選擇或維持特定供應商時,收受供應商提供的金錢或利益。台灣商業環境中,這有時以「佣金」、「介紹費」或節慶禮品的形式出現,邊界並不總是清晰。

幽靈供應商(Ghost Vendor):在採購系統或帳款紀錄中建立不存在的供應商,然後將款項轉至自己控制的帳戶。這類舞弊通常發生在供應商新增和付款核准的控制薄弱時。

分拆採購(Split Purchase)以規避授權門檻:本來需要主管核准的採購金額,被刻意拆成多個小金額的訂單,讓每筆都落在不需核准的門檻以下。這是授權矩陣最容易被規避的方式。

虛報發票金額:與供應商共謀,實際採購金額低於發票金額,差額回流給採購人員。

偏袒特定供應商(Preferred Vendor Fraud):不透過競標就直接指定特定供應商,或在競標過程中透露其他廠商報價讓特定廠商勝出。

個人費用混入公司帳:使用公司採購管道購買個人物品,或將個人費用夾入業務相關採購中核銷。

§ 03制度設計:透過結構防堵,不靠個人自律

舞弊防範的有效方法不是讓採購人員更有道德(雖然這也重要),而是設計讓舞弊難以執行或難以隱藏的制度結構。

職務分離(Segregation of Duties)

職務分離是採購合規最核心的原則:負責選擇供應商的人,不應該同時是核准付款的人;負責建立供應商資料的人,不應該同時是下採購單的人;下單的人,不應該同時是驗收的人。

最基本的三個職務分離:

  • 供應商選擇 — 採購部門
  • 採購核准 — 採購主管或財務
  • 付款核准 — 財務部門,獨立於採購

在中小企業,人員數量有限,完美的職務分離可能難以實現。這種情況下,應至少確保:高金額採購有獨立的複核人員,而不是採購從選到付一條龍。

競標要求與例外記錄

制度應規定哪些金額以上的採購必須進行競標(三家以上報價),同時明確允許單一來源採購的例外條件,並要求每一個例外都有書面記錄和主管核准。

允許例外是實務需要,但每一個例外都應該是記錄在案的決策,而不是默認的慣例。審計時最容易引發問題的,是「我們一直都這樣做」卻沒有任何記錄的情況。

供應商建檔程序

新供應商的建立,應包含:

  • 供應商基本資料核驗(公司登記查詢確認供應商確實存在)
  • 銀行帳戶確認(防止幽靈供應商或帳戶替換詐欺)
  • 採購人員及其直屬家庭成員與供應商的關聯性申報
  • 核准(至少由採購主管以外的人員確認)

供應商資料的修改(特別是銀行帳號變更)應有嚴格的程序:任何帳號變更需要原渠道確認(電話回確認或實體信函),而不僅靠電子郵件申請。帳號替換詐欺(Business Email Compromise,BEC)在台灣也是常見案例。

三方對帳(Three-Way Match)

三方對帳是指:付款必須同時符合採購單(PO)、驗收單(GR)、供應商發票三個文件一致,任何一個不符都必須解釋和確認後才能付款。

這個機制防止虛報發票(發票金額高於實際採購單)和未收貨付款(付了款但貨從未到)兩種常見舞弊。對中小企業,即使沒有 ERP 系統,也應有手動三方對帳的流程。

廠商主檔控制

能夠在系統中新增或修改供應商資料的人,應盡量少,且定期稽核廠商清單中是否有異常條目(銀行帳號雷同、地址雷同、無交易紀錄的幽靈廠商)。

§ 04利益衝突管理

利益衝突是採購合規中最難管理的領域,因為它不是非黑即白。一個採購人員的朋友或前同事在供應商那裡工作,這算不算利益衝突?需要申報嗎?

實用的原則是:凡是可能影響客觀判斷的關係,都應申報。申報的目的不是懲罰,而是建立透明機制,讓有關係的人可以主動揭露,由其他人接手相關決策。

利益衝突申報機制應包含:

  • 申報對象:直屬主管和(或)合規或人資部門
  • 申報時機:採購人員發現潛在衝突時立即申報,以及每年一次的定期申報
  • 迴避機制:有已申報利益衝突的採購人員,不參與涉及該供應商的決策,由其他人員代理

應要求申報的關係類型:

  • 家庭成員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)在供應商擔任職員或持股
  • 本人在供應商有財務利益(持股、放款等)
  • 過去兩年內曾在供應商任職
  • 與供應商的個人重要社交關係(如最近有私人金錢往來)

台灣的人情文化讓這個議題敏感,申報機制的設計要讓主動申報者感到安全,而不是被懷疑或處分。

§ 05稽核與偵測機制

制度建立後,仍需要定期的獨立驗證確認制度有效運作。

定期採購稽核:每年或每半年對採購交易進行樣本稽核,重點包含:

  • 長期單一來源的供應商(有沒有定期重新評估過?)
  • 金額接近授權門檻的多筆交易(有沒有分拆的跡象?)
  • 新增廠商的建檔程序(流程有沒有被遵循?)
  • 緊急採購的比率(緊急採購是否被過度使用?)

數據分析紅旗:以下模式在採購數據中出現,應觸發進一步調查:

  • 同一廠商、同一金額、短期內重複出現
  • 多筆金額恰好低於審批門檻
  • 付款地址或銀行帳號最近剛被修改
  • 某廠商採購量在某段時間內突然大幅增加,沒有明顯業務原因

申訴管道:允許員工匿名舉報疑似的採購舞弊或違規。不需要複雜的系統,一個可以匿名投遞的電子信箱或實體信箱,都比沒有好。根據 ACFE 資料,最常發現舞弊的管道是員工舉報。

§ 06台灣上市公司 vs. 中小企業的不同要求

上市上櫃公司: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和金管會的要求,需設置內部稽核單位,每年辦理採購作業的內部稽核,相關缺失需提報稽核報告。這是法定要求,不是選項。

中小企業:沒有法定的內部稽核要求,但在實務上,中小企業才更需要制度性的合規防護——因為中小企業往往人員少、分工不清、老闆信任員工而缺乏制度,這些特點反而讓採購舞弊更容易發生且難以發現。

對中小企業而言,「最小可行的合規控制」包含:

  1. 採購、核准、付款三個角色由不同人擔任
  2. 競標紀錄保存
  3. 供應商建立需複核
  4. 年度隨機樣本抽查

不需要完整的內稽系統,但需要有人負責,有流程,有紀錄。

§ 07來自頂層的文化:制度的上限

所有的制度設計,最終都有一個上限:來自組織高層的態度。如果老闆本人的採購決策繞過所有程序,如果管理層對明顯違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員工的認知就是「規則是寫來好看的」,制度的實際效力會大打折扣。

採購合規文化的建立,需要高層以身作則:自己的採購也走流程、對違規有一致的處置、讓舉報者受到保護而不是打擊報復。

制度是基礎,文化是乘數。好的制度加上正確的文化,才能真正有效防範採購風險。


§ 08馬佩萊觀點

中小企業談採購合規,常把重點放在防回扣這類戲劇性的舞弊。我認為更普遍、也更容易被忽略的,是拆單:一筆採購刻意拆成幾張,讓每張都剛好低於核准門檻。拆單的人不一定有私心,很多時候只是簽核太慢、產線等不了。這提醒我一件事:合規制度如果讓誠實做事的人更麻煩,大家就會想辦法繞過去,而繞過去的習慣,正是舞弊最好的掩護。

所以設計控制點時,我會先問:守規矩的那條路,是不是最快的那條路?小額、重複的採購讓它快速通過,把把關的力氣集中在大額、新廠商、改帳號這幾個真正高風險的地方。另外,制度對老闆本人也要一樣有效。老闆自己的採購可以跳過流程,整套制度在員工眼裡就只是做給稽核看的——這也是本文說「文化是乘數」的真正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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